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号*栋1507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拓,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白茹,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朝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白沙世纪佳园东区*栋*单元404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陈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雷金菊独任审判,并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拓、李白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朝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请求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同日,原告转账交付100000元,被告出具相应借据。原告方已按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照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陈朝霞未到庭,未举证、质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银行流水等证据,本院核对原件并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8年12月13日,原告向被告陈朝霞转账100000元,备注为雅美投资款。2018年12月31日,被告陈朝霞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张**人民币现金100000元,借期时间壹年,利息年利率30%。”被告陈朝霞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被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原告还款15000元,同年7月11日向原告还款10000元,共计还款25000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向被告银行转账时备注为“雅美投资款”的原因系被告于2018年12月13日问原告是否愿意投资被告的哥哥作为股东的湖南雅美医疗美容医院公司,原告认为投资存在风险表示拒绝,被告遂表示可以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提出可每月向原告支付每月三分的利息作为分红的建议,原告同意该方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出借人清偿其债务。本案中,原告张**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陈朝霞支付100000元,并备注为“雅美投资款”,后原告张**在未向被告陈朝霞支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陈朝霞向原告张**出具“借条”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一致认定上述款项性质属于借款,故此时即2018年12月31日起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陈朝霞应当从该日起向原告张**支付约定利息。被告陈朝霞应当按照协议偿还借款,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对原告张**主张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朝霞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原告张**主张涉案借款利率在2020年8月19日前为月利率2%的标准,其后为年利率15.4%的标准符合协议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结合被告陈朝霞还款情况,按照先息后本的规则,经核算,被告陈朝霞偿还的款项明显不足以偿还利息故截至2021年7月11日尚欠利息为28083.89元(100000元×2%/月×7个月19天+100000元×15.4%/年×10个月23天-25000元)。对原告张**主张被告陈朝霞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21年7月11日利息28083.89元(后续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陈朝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21年7月11日的利息28083.89元;

二、限被陈朝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1年7月11日起支付至欠付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9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9元,由被告陈朝霞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