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华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苏李村孟村队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3594557D。
法定代表人:周琦,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永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徽华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系含山县环峰镇盛世华庭小区6#106室业主。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物业服务。但被申请人自2017年12月起至2020年12月共拖欠物业服务费2069.1元,经申请人催缴未果。现特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物业服务费2069.1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被申请人王永忠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华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069.1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远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