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21)鲁0406执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加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晓梅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