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一沈阳港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丁迟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奎媛,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二亿博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郭振勇,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奎媛,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丹与被告沈阳港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亿博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吴丹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丹撤诉。
本案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吴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