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43号。

负责人:蔡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盛邦,男,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男,该行职员。

被申请人:舟山中村伟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三益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喜舜,

审理经过 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申请人舟山中村伟业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申请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费,并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撤回申请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陆明龙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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