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铁杵,男,67岁,****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洪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洪洞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周钰,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理经过 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临铁检刑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铁杵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娇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铁杵及其指定辩护人周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至8月的一天,被告人张铁杵携带钳子、梯子等工具来到侯马站北侧南同蒲铁路线K675+050M至K675+500M下行左侧区段内,用钳子将线路上架设的通信备用电缆剪下50米准备盗走时,被某单位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张铁杵将所盗电缆遗弃在现场后逃走。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790元。
2019年11月9日和14日晚上,被告人张铁杵携带钳子、梯子、木板、编织袋等工具,两次来到侯马站北侧南同蒲铁路线K675+050M至K675+500M下行左侧区段内,采用同样的方式盗割通信备用电缆共计166米,均以每斤16.7元的价格卖给流动收购人员张某。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5942.8元。赃物已灭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铁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铁路线上的通信备用线缆,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铁杵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铁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张铁杵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年满六十五周岁且患有严重疾病等量刑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判处,对被告人张铁杵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铁杵于2019年11月21日被抓获,后主动退赔人民币一千元。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铁杵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铁杵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且年满六十五周岁,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张铁杵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张铁杵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责令被告人张铁杵继续退赔人民币四千九百四十二元八角;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一千元发还某单位。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自行车一辆、木板一块、编织袋四个、脚蹬一副、手电一个、钳子一把予以没收;梯子一架发还陈某;外套一件、运动鞋一双、帽子一顶发还被告人张铁杵;电缆线一米随案备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冬青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志成
书 记 员 魏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