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181116052J。
法定代表人:陈坦,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玲,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格尔木市教育局,住所地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0101508020X5。
负责人:柳建祖,局长,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格尔木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625366.67元,执行费48654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格尔木市教育局于2021年5月19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80万元,剩余款项2825366.67元及申请执行人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的执行费48654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支付完毕。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801执6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