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宝德,男,1986年8月15日,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胡文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宝德与被告胡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得知被告胡文义身处拘留所,愿接受法院将本案先行驳回,后续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文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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