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阎宝,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柳家乡宇宙村。 被执行人:孙娜,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青堆子镇平安台村。 被执行人:赵永,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罗罗堡镇闵家村。 被执行人:孙立国,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青堆子镇平安台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阎宝与被执行人孙娜、赵永、孙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佳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