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龙,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4199910324792。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梅,实习证号23031912210059。
被告:龚洪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梅与被告龚洪伦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黄梅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决定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