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多伦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法定代表人:刘金亮,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书莹,多伦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李高起,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多伦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高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多伦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22896元,滞纳金人民币1959元,合计人民币2485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正式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但被告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连续51个月,未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协议,但被告仍拒不缴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 本案经本院审查,本案被告基本情况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多伦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海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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