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超新,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燕,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巴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黄陵区盘龙经济开发区卓尔优势企业总部基地(高层创意空间)1栋10层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XNXX5G。
法定代表人:姚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系该公司销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徐超新与被告湖北巴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徐超新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超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超新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98元,减半收取计2649元,保全申请费1845元,合计4494元由原告徐超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