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帅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李清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蒋帅旗诉被告李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受理后,原告蒋帅旗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间内不能提供被告李清华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李清华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帅旗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400元,退还给原告蒋帅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炎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沛东 书 记 员 吕晟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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