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建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南堡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曹**,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殿龙,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建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殿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唐山建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建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建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山建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韩建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任如意 书 记 员 孙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