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思凡,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刘金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刘思凡与被告刘金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刘思凡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思凡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丽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苗艳艳 书记员 冯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