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泰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甘文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湖北泰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婷至今未履行(2020)鄂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郑婷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5400元(含案件受理费535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