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志龙,男,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白林,男,牙克石市炜烨热力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韩志龙与被告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志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志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欠款本金2.2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3日始至本息全部还清止,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1.5%,于2021年3月1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白林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13日,被告白林向原告韩志龙借款2.2万元,月利率1.5%,还款日为2021年3月1日,此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白林收到本院送达的诉状,传票等应诉手续,既未出庭也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对欠付原告2.2万元的事实予以否认。且有被告白林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条上有白林的签字,则被告白林欠付原告韩志龙2.2万元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白林应当偿还原告韩志龙借款2.2万元。借条约定借期内月利率为1.5%,但原告并没有按照约定主张,而是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主张,不高于借条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保护。借条未约定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告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要求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保护。被告白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白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志龙借款2.2万元,并以2.2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21年1月13日始至本金还清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白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