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宝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仁,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白山市晟鑫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森工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曲晟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海,浑江区七道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许宝珠与被告白山市晟鑫养殖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7日立案。原告许宝珠于2021年0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许宝珠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宝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许宝珠已交付25元),由许宝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