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天宁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78804020X3。
法定代表人:钟剑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展(特别授权),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010266291。
被告:侯金,女,****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