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宝业脚手架租赁站,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葛大店社居委丁大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NW0JX73。
法定代表人:马德余。
被执行人:彭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胡湘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包河区宝业脚手架租赁站与彭飞、胡湘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正在协商和解,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3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