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宝业脚手架租赁站,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葛大店社居委丁大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NW0JX73。

法定代表人:马德余。

被执行人:彭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胡湘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包河区宝业脚手架租赁站与彭飞、胡湘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正在协商和解,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3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