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艾则孜斯地克,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被执行人:陈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艾则孜斯迪克与被执行人陈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轮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新2822民初814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红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艾则孜斯迪克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红军支付9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红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陈红军从2021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艾则孜斯迪克支付3000元,直至还清90000元,此案属于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2021)新2822执737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