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坚,女,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何广宇,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委二十三组,公民身份号码232××××××××××××*。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文坚与被告何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10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广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文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18000元;2、判令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4月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2019年9月2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8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定于2019年10月31日前还清。逾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迟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何广宇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8000元,并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一份《借条》,其中载明:今借到李文娟(坚)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2019年10月31日前还清。原告通过现金向被告交付18000元借款。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经追索无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元未予偿还的事实,有《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8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何广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何广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文坚偿还借款18000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何广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蔡 毅 人民陪审员 苏 丽 人民陪审员 吴明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胡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