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勇天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姜云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勇天华与被执行人姜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602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姜云勇给付申请执行人勇天华代偿款192,400.00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2021)吉0602执968号案件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勇天华与被执行人姜云勇另有(2021)吉0602执969号,(2021)吉0602执970号案件在本院立案执行,为了便利执行,本院已裁定将本案并入(2021)吉0602执969号案件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中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晓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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