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勇天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姜云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勇天华与被执行人姜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602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姜云勇给付申请执行人勇天华代偿款192,400.00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2021)吉0602执968号案件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勇天华与被执行人姜云勇另有(2021)吉0602执969号,(2021)吉0602执970号案件在本院立案执行,为了便利执行,本院已裁定将本案并入(2021)吉0602执969号案件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中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晓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