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王金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申请执行人:苑桂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王福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苑桂枝与被执行人王福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21)豫1602执17号,案外人王金峰、王艳红、王娟、李某于2021年04月28日对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的位于周口市文昌大道佳丽回迁安置D区17#东二单元4层405室、B区3#东三单元2层208室(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王金峰、王艳红、王娟、李某(以下统称“异议人”)称,异议请求:依法解除在(2021)豫1602执17号执行案件过程中查封的涉案房产,事实和理由:涉案房产是拆迁安置房,是六个人共有的。有2008年11月20日文昌大道综合改造工程被拆迁人户籍认定表及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书来印证,证明涉案房产,是六人共有,不是被执行人王福来的个人财产,被执行人王福来对上述房屋只享有六分之一的权利,法院查封行为侵犯了异议人的所有权,故提出执行异议,望法院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苑桂枝与被执行人王福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豫1602执17号。执行依据为(2020)豫1602民初62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4月07日现场查封了涉案房产,根据《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书》显示,被拆迁人为王福来一人签名。《文昌大道综合改造工程被拆迁人户籍人数认定表》显示其中派出所户籍认定意见为:王福来、王艳红、李某、师秀真、王娟、王金峰共六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异议人是否系涉案房产的权利人,其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院依据被执行人王福来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书》查封涉案房产并无不当,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该权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异议人提出的涉案房产的分割份额认定,不属于异议审查范围之内,故异议人异议理由不能够排除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