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临安莉莉冷冻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浙皖农贸城F1幢102-302。
经营者祁梨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惠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系胡惠仙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陕西省乾县,系胡惠仙女婿。
原审被告祁梨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临安莉莉冷冻食品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胡惠仙,原审被告祁梨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韦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杭州临安莉莉冷冻食品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杭州临安莉莉冷冻食品经营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杭州临安莉莉冷冻食品经营部负担。杭州临安莉莉冷冻食品经营部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办理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员韦薇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苏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