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建,男,出生年月不详。

审理经过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150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耿 侃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成 竹

书  记  员   李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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