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建,男,出生年月不详。
审理经过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150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耿 侃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成 竹
书 记 员 李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