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章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南婷,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杭州智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

法定代表人:薛追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智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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