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罗显华,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业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车铺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99279745W。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罗显华与重庆业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显华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显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罗显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