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现住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吴朝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丰,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普通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杨超与被告吴朝霞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超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杨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超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文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小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