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迎宾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714407101X。
法定代表人:成金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程雪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唐思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肖仕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王玉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审理经过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至农商银行)与程雪容、唐思令、肖仕军、王玉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2022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乐至农商银行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雪容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唐思令、肖仕军、王玉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乐至农商银行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川2022执86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