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孙鸿宇。
被执行人:潘国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潘国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281行审12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蛟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蛟国土资执罚【2018】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项(即将非法占用的2376.7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蛟河市爱林林场)、第3项(即罚款为7130.28元),其中第1项(即将非法占用的2376.7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蛟河市爱林林场)由蛟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蛟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4月20日以潘国义未缴纳1730.28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潘国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潘国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经财产查控,潘国义名下无房屋、存款、股票、基金、工商、车辆等登记信息;2021年4月25日本院依法网络冻结潘国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支行存款账户。潘国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向蛟河市自然资源局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后,蛟河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