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淑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560317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泳梁,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王在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30117X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淑华与被执行人王在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2020)湘1224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在和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淑华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452000元,后期利息按月利率2%自2021年7月16日起给付至还清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2021年4月11日起按200000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5032元及执行费866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淑华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受理以王在和为被执行人系列执行案件,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物的统一处置,提高执行效率,将系列案件并入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2021)湘1224执161号执行案件合并至(2020)湘1224执459号执行案件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继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恒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