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美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覃太祥,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余美花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余美花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余美花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已自行达成理赔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美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1259元,由原告余美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