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庆江,男,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松,内蒙古桐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成贵,男,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赵庆江与被告郑成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赵庆江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庆江以被告已经给予维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庆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庆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