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云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治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都乐,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明,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青,辽宁隽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娟,辽宁隽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云雪、宋治国因与被上诉人赵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对其使用被上诉人9张信用卡所产生的321837.93元借款、被上诉人替其偿还尾号7869招商信用卡10000元、尾号9522平安银行信用卡8000元的事实无异议。对被上诉人主张以现金方式发生的借款115000元,上诉人仅认可44000元。庭审后,经双方对账后,上诉人对其使用被上诉人尾号4229招商银行信用卡而产生的借款36783元无异议,对贷款部分仅认可尚欠217518.75元。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尾号7670工商银行信用卡中有部分款项为被上诉人使用,其仅借用8263元。故本案发回重审后,应对双方有争议部分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云雪、宋治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10元(刘云雪、宋治国各预交16755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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