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中文,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肖云柱,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中文与被告徐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中文及委托代理人肖云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中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人工费人民币4563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徐建承包了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13号楼楼房一体板外装作业。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将一体板按照长宽标准裁板(也就是裁板下料),因一个裁板机需要两人作业,原告找到张珍珠(女)一起从事一体裁板作业,时间是从2018年4月8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原告、张珍珠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裁板作业。经结算后,应支付原告、张珍珠裁板人工费46530元,其中应支付给原告裁板人工费28800元,应支付给张珍珠裁板人工费17730元,后于2019年9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因张珍珠是原告找来从事雇佣作业的,张珍珠的17730元已由原告给予了张珍珠。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徐建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9年9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金额为46530元。

证据二、2019年9月2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该4653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26530元定于2019年农历年前全额支付。

证据三、2021年2月25日原告与张珍珠的手机通话录音一份,证明原告将张珍珠应得的劳务费17730元已通过现金方式给予了张珍珠。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认定,原告提供的欠条及承诺书系原件,有被告徐建的签字,能够证明被告徐建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录音能够证明原告已向张珍珠支付了劳务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建承包了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13号楼楼房一体板外装作业。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将一体板按照长宽标准裁板(也就是裁板下料),因一个裁板机需要两人作业,原告找到张珍珠(女)一起从事一体裁板作业,时间是从2018年4月8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原告、张珍珠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裁板作业。经结算应支付原告、张珍珠裁板人工费46530元,其中应支付给原告裁板人工费28800元,应支付给张珍珠裁板人工费17730元,被告于2019年9月2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及2019年9月23日为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因张珍珠是原告找来从事作业的,张珍珠的17730元已由原告给予了张珍珠。故原告诉讼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并按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等人劳务费4653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及承诺书予以证实,双方劳务关系明确。虽被告是欠原告和张珍珠两个人的劳务费,但原告已将张珍珠应得的劳务费支付给了张珍珠,故原告要求被告将全部劳务费支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提起诉讼时起算的利息标准支付违约金,因原、被告双方没有相关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徐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徐中文人工费人民币46530元。

二、驳回原告徐中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63元,由被告徐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长城

审 判 员  刘 岩

人民陪审员  王 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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