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好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西敦和神碳路边土名(罗田下)商铺自编之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33YL6Q。
法定代表人:欧阳健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贾新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侯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山市好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侯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24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佛山市好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2470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符合原审法院重新审理;3、如果二审法院仍认为驳回上诉人上诉的话,那么必须依法告知上诉人的司法救济程序,即在什么权限内有权向哪个法院或哪几个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事实与理由:诉讼双方因劳动争议出生纠纷,经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因仲裁裁决没有注明该裁决是否终局裁决,而是在裁决主文后告知“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生效”。因此,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和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两地法院均依法立案。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因为裁决书中没明确是终局裁决,当事人无权也无能力去确定文书性质,裁决书的性质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双方当事人都未对裁决书的性质提起过异议,也未请求人民法院对此进行认定,因此,原审法院对裁决书性质的认定超越司法权限。第二、退一步说,即使原审法院有权对裁决书的性质予以认定,那么原审法院就有义务明确告知上诉人,该裁定书是何时被认定为终局裁决,上诉人有权在何期限内向哪个中院提出撤销申请。第三、鉴于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单位对终局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向员工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因此,原审法院关于“原告应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有限制上诉人权利的嫌疑。第四、原审法院明知上诉人曾在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起过诉讼,后移送到原审法院,既然员工撤诉了,是否表明上诉人有权向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侯冰没有答辩。
一审原告诉称
佛山市好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0年11月-12月的工资6754.32元、经济补偿8442.90元、带薪休假工资1552.72元及休息日加班费4037.06元;二、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规定,本案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佛山市好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佛山市好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不予收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原审法院对裁决书性质的认定超越司法权限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规定,原审法院没有超越司法权限;关于管辖权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关于“原告应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说法无法律依据问题,依据第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原审法院依据此规定,认为本案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当告知上诉人应当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综上,上诉人佛山市好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