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滁州市鸿泰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办事处高郢村林场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8813046XD。

法定代表人:陆华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兵,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大浦乡村大世界接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56848220N。

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滁州市鸿泰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滁州市鸿泰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以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鸿泰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滁州市鸿泰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滁州市鸿泰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於 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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