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张艳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张艳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刘伟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刘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照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文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