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都濡镇银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322469995T。 法定代表人:何学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全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邹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与被告邹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 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