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阳市一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大道西湖景花园109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邓慧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继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汤桂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市一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桂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阳市一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继伟、被告汤桂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岳阳市一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车牌号为(湘FU××××)车辆贬值损失5000元、停运费损失2040元(合计704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7日13时50分,被告汤桂梅驾驶湘FP××××小型普通客车沿巴陵东路行驶至雷锋山嘉园小区路段右转进入小区时,因操作不当撞上停在停车位上的湘FU××××小型轿车,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湘FU××××小车为原告公司所有,是2018年花9万元购置的新车,现在车辆已修复,但此次事故造成了车辆贬值损失费和停运费,故起诉要求赔偿。
被告辩称
被告汤桂梅辩称,原告车辆行驶证显示为非营运,故不存在停运损失;不认可车辆贬值损失。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17日13时50分,被告汤桂梅驾驶湘FP××××小型普通客车沿巴陵东路行驶至雷锋山嘉园小区路段右转进入小区时,因操作不当撞上停在停车位上的湘FU××××小型轿车,被告汤桂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湘FU××××小车为原告岳阳市一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因交通事故于2021年1月17日至2月4日期间在岳阳广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19天的维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原告岳阳市一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岳阳市一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车辆出租,涉案车辆因交通事故维修19天,其主张停运损失204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汤桂梅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汤桂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岳阳市一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40元; 二、驳回原告岳阳市一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汤桂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友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