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公民身份号码441××××××××××××738。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颖,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凤县××××××××××××。公民身份号码422××××××××××××035。

审理经过

原告杨建平与被告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

杨建平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2014年2月至9月期间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根据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合计向被告交付借款6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被告仅支付了2014年度至2016年度的利息,2017年度双方协商后原告同意免息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经结算,被告目前仍拖欠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2020年7月1日之前的利息46.3万元及之后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均未归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结算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46.3万元及剩余利息(从2020年7月1日起,以6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本息合计106.3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翔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翔的住所地是住湖北省团凤县××××××××××××,原、被告的借贷关系发生地是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赖颂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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