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泰丰南湖印象御苑6栋3-2号。 法定代表人:吴友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得益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 省成都市新津县希望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官莉,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得益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得益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川03民终1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得益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6000000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 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罗思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