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郑密公路北口38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万友。

被执行人:孟庆莲,女性,1971年09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胡琴,女性,1974年07月1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王晓阳,男性,1969年10月2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胡建学,男性,1965年10月2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孟庆云,女性,1970年04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新疆金润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吐鲁番地区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光明路胜利巷麻黄素厂后。

法定代表人:李吉生。

被执行人:王建升,男性,1969年12月2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被执行人:托克逊县玖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吐鲁番地区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郭勒布依乡9大队4小队(村委会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程玉龙。

被执行人:河南省吉洋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北四环天和人家1号院11号楼1305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学。

被执行人:蒋建洲,男性,1971年05月2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李吉生,男性,1970年07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庆莲、胡琴、王晓阳、胡建学、孟庆云、新疆金润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升、托克逊县玖润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吉洋果蔬有限公司、蒋建洲、李吉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豫0102民初59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孟庆莲、胡琴、王晓阳、胡建学、孟庆云、新疆金润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升、托克逊县玖润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吉洋果蔬有限公司、蒋建洲、李吉生银行存款2612689.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银行存款冻结一年,车辆查封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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