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金薮乡。 被告: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金薮乡。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湘琼独任审判,书记员刘伟文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湘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