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大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与原告系父子关系。 被告:袁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被告:袁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被告:敖登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审理经过
原告袁大中与被告袁旭、袁金华、敖登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0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大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袁大中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中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虞文 书记员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