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许可,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孙永江,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许可与孙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孙永江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永江履行本院(2019)豫0883民初3133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永江作为被执行人在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法院的(2021)豫0304执恢14号执行案件中有执行到位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永江作为被执行人在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法院的(2021)豫0304执恢14号执行案件中执行到位款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