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曾焕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黎明,焦作市修武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解保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曾焕煊因与被申请人解保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821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豫0821民申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审,原审原告解保有于2021年7月13日以诉讼主体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解保有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审原告解保有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20)豫0821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856元,由原审原告解保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