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礼权,男,****年**月**日出生,畲族,贵州省凯里市人,现住昔阳县。 被告:山西众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华,任执行董事。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礼权诉被告山西众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礼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潘礼权减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保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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