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陶某,女,2011年8月30日,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陶明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陶某申请执行陶明全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确少民初字00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某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5月26日提起网络查询。
二、双方于2021年7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同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确少民初字00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解除(2021)豫1725执985号执行裁定书对陶明全名下银行存款和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或其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